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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山法院: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

来源:长江丛刊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06-10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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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船山法院: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【 】 【 2021-06-09 16:13:13 】 【 来源: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】 2021年5月27日,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3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

船山法院: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
【 】 【 2021-06-09 16:13:13 】 【 来源: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

2021年5月27日,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3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,这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正式实施后我院打击的首批在长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,进行集中宣判也是我院秉承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理念开展的生态环境司法大保护专项行动之一。

庭审现场

经查实,在涪江流域禁渔期期间,被告人吴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船山区龙凤镇涪江流域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,后被涪江水域巡查的联合执法人员挡获,并查获捕鱼器、电网等工具若干。鉴于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、认罪态度较好,我院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5名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。

涪江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,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在此,我院亦郑重向广大人民群众告知,《四川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实施办法(2016年修正本)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;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宣传禁用的渔具。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。不得擅自使用鱼鹰、水獭捕捞;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,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编辑:刘子仪

【来源: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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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《长江丛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cjckzzs.cn/zonghexinwen/2021/0610/1309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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